校党发〔2017〕25号
关于印发《塔里木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总支):
《塔里木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管理办法》经学校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塔里木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管理
办法
中共塔里木大学委员会
2017年5月8日
附件
塔里木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
培训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塔里木大学党建经费和党费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借鉴其他高校的做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党组织。
第二条 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是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全面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重要环节,对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学员经过各级党校培训,合格者才能有资格发展入党,没有经过党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予发展入党。
第三条 本办法中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党员对象是根据《兵团党员发展操作规程》、《塔里木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确定的对象,包括教职工、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
第四条 集中培训是依据党课教学大纲,通过课堂讲授分必讲内容和选讲内容、观看影像资料、自学、讨论、参观考察、实践锻炼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培养和考察的重要形式。集中培训采取两级递进模式,完整的培训过程包括学院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学校党校对党员发展对象的培训。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一般每年举办2期,举办培训班前,应根据党校规定的教材、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并报党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二章 学院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
第六条 学院党校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教工、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含已经确定的党员发展对象)进行培训,学院党委对学院党校培训工作予以领导和指导,学校党校对学院党校培训工作予以指导。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由党支部推荐,基层党委(总支)、学院党校联合审核确定。
第八条 学院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培训目标是:通过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教育,使学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掌握党的历史功绩和历史经验,了解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增强思想政治素质,提高理论水平,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
第九条 学院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内容以党章、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史教育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为主,适当开展形势教育,入党动机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教育。
第十条 学院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形式可采用专题辅导、音像放映、讨论交流、自学等形式,并应适当安排参观、社会调查或其他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党校一般每学期期中(4月、10月)前后举办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含已经确定的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分别培训时间不少于14学时(其中,专题辅导不少于5次(10学时),研讨2学时,考试2学时)。
第十二条 学院党校举办每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前,应认真制订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好培训,培训班培训期满,学院党校应对学员进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对每名学员作出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院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培训方案、学员名单、学员考核结果等材料应及时报学校党校备案。
第三章 学校党校对发展对象的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党校举办发展对象培训班,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教工、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进行培训,发展对象培训班由学校党校负责组织,学校党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负责落实具体培训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学校党委和党校校务委员会对学校党校的工作予以领导和指导。
第十五条 学校党校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已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教工、学生,其应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并结业。
第十六条 学校党校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由基层党委(总支)推荐,学校党校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学校党校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目标是:通过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形势教育等,使学员深刻理解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准确把握党员标准,养成加强思想理论修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坚定理想信念。
第十八条 学校党校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内容是:围绕有关难点、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党的知识教育;扩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加强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教育;结合党和国家现阶段重大方针政策及国际国内重大时事,开展形势政策教育;联系各种深层次思想问题及校园内外流行的对青年学生有较大影响的观点和思潮,开展思想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党校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形式以专题报告、讨论交流、自学为主,并适当安排参观、社会调查或其他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党校一般每学期举办两期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每期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的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4学时(其中,专题辅导不少于5次(10学时),研讨2学时,考试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校办公室负责在每期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开班前制定培训计划,并按培训计划实施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期满,由学校党校办公室对学员进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对每名学员作出综合评定。对于经综合考核认定为合格的学员,由学校党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章 教学管理与师资
第二十三条 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理论教育同党性锻炼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制定培训教学计划,精心组织教学实践活动,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学形式要改革创新,灵活多样,采取系统讲授和专题研讨相结合,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辅之以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要充分运用多媒体设备等现代教育手段活跃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效果,努力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性、思想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 每期培训班必须配备班主任,原则上由党校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担任班主任,班主任要按照培训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开展教学、研讨及实践活动。培训班还应推选一名学员班长,协助班主任开展工作,并向班主任及时反映教学中的问题及学员状况。
第二十五条 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要严格考勤和考核,严格党校培训纪律,组织做好培训的考勤、考核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凡参加培训的学员必须参加结业考试,考试命题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既要反映学员对培训内容的掌握和理解程度,也要结合实际反映学员所学理论的运用能力和培训收获,培训考试要统一组织,并做好监考及阅卷等工作。考勤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结业考试,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或考试不合格者,经党校同意后,可随下一期培训班参加补考。
第二十七条 学员党校培训最终成绩包括考试成绩、考勤成绩、作业成绩,合格者发放结业证,结业证需加盖主办党校印章。
第二十八条 培训班教师由党校专兼职教师担任,必须具备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素质要求,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邀请校内外专家承担培训班教学任务,主办培训班具体单位相关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上好党课。
第五章 培训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培训经费是指学校党校、学院党校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讲课费用、租用培训场地费、印刷培训资料费、结业考试产生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一)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班产生费用。
1.讲课费支付标准参照《塔里木大学专家讲座和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3.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4.结业考试产生的费用是指组织命题试卷、印刷试卷及监考阅卷费用。
5.其他费用是指设备租赁费、实践教学、教育活动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工作人员相关补贴费用。
(二)因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校外聘请师资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三)领导干部要带头上好党课,对培训班承办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发放任何培训班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培训经费从学校划拨党建经费中支付。党建经费主要来源学校拨付的党建经费、学校每年按各单位上缴党费总额的35%比例返还基层党组织党费。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校应当将培训班非涉密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校、党委组织部、计财处、纪委等有关部门对各党校党训班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2.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3.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4.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6.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7.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8.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9.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校领导 |
塔里木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