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第四章 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具体评审办法
1.本人申请:凡符合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交给班主任,由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报给学院;
2.学院复审: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按照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在公示完后将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材料(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审核: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
4.学校上报:学校将最终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塔里木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九条 具体评审条件
1.本人申请: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交给班主任,由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报给学院;
2.学院复审:各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在公示完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材料(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审核: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
4.学校上报:学校将最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